行政院會今日通過了「打詐專法」,並同步修正了打詐新四法(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、洗錢防制法、科技偵查及保障法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)。在修正後的洗錢防制法中,將虛擬貨幣納入監管機制,並透過三個方向來管理幣商。
根據法務部的表示,未來若虛擬貨幣提供者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,或是境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未完成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法登記,將受到刑責處罰。此外,還新增了利用虛擬資產帳號洗錢的刑事處罰。
法務部次長黃謀信進一步指出,洗錢防制法修正將透過三個方向來管理幣商:
第一個方向是將幣商管理入刑化,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將面臨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;
第二個方向是幣商規範對象包括事業和個人;
第三個方向是國外幣商需要在國內設立分公司或公司登記,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和能量登陸,才能在國內經營,否則將受到刑責處罰。當然,國內幣商也需要進行洗錢防制登記和能量登陸。(然而,如何管制這些境外業者,對台灣政府來說也是一個重大問題)
同時,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也強調,這次修法將個人幣商和事業幣商納入管理,若未完成登記將受到刑責。在監管方面,金管會是虛擬資產的投資和支付相關主管機關,他們已經制定了十大要點,對所有幣商的申報都會進行審核,確保其依照事業上的管控機制進行運作。此外,幣商公會也將立即成立。
根據金管會的統計,目前國內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共有6、70家,其中完成洗錢防制法的法遵聲明共有25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