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最近发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,涉及帮助他人操盘虚拟货币导致纠纷的案件。根据判决书显示,被告苏男因违反与原告王维蓉、曾祥宇的投资约定,擅自投资虚拟货币LUNA并隐瞒事实,导致巨额亏损。原告两人发现后起诉苏男,要求苏男全额赔偿损失。
双方约定分成、止损及还本
根据判决书显示,苏男与王女本是老同学,自2019年11月27日起,苏男以其自身投资虚拟货币的丰富经验和盈利情况,游说原告王、曾两人将存款交由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。后双方达成以下协议:
1. 由苏男代替原告两人操作资金,进行投资虚拟货币。如果有盈利,原告需将40%作为被告代为操作的报酬,60%为原告所得。
2. 原告委托操作的资金账面上如有5%亏损,被告应立即止损停止投资,并保证归还本金。
3. 投资标的仅限于BTC(比特币)、XRP(瑞波币)以及EOS(柚子币)。
协议达成后,王女与曾男分别在2019年、2020年和2022年分批次向被告苏男转账新台币460,000元和630,000元,共计1,090,000元。
苏男擅买LUNA币惨赔
判决书续指出,在苏男代原告两人操盘虚拟货币期间,被告除因原告催款较急的情况下返还原告曾男本金110,000元及投资利润30,000元外,其余投资款980,000元仍由被告持有。
然而,后续因原告产生资金需求,于2022年3月29日开始,陆续要求被告将代为投资的虚拟货币清仓,并于同年4月7日明确要求被告将投资虚拟货币之资金980,000元全部撤出,却屡遭被告以辞令推称购买标的前景可期,游说原告不要出场,应等待最佳时机出售。
直到2022年5月9日,苏男仍以原投资的BTC、XRP、EOS有前景的理由推辞,然而在同年5月13日又突然改口辩称“已出售原来购买的虚拟货币,改转购其他标的,目前已损失殆尽”、“总而言之,就是以前陆陆续续屯的LUNA变成废纸”等话语,明显违反了他们此前的协议约定。
法院判苏男全额赔偿损失
在诉讼中,王女认为,苏男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挪用投资款项购买LUNA币,违反双方契约,希望法官判处苏男须赔偿全部损失。
我们知道,LUNA币曾在去年五月崩盘大跌,全球投资者损失高达百分之99.9%。
苏男则向法官辩称,双方并未约定具体投资细节、保证还本及止损点,也未设定盈利抽成,也未阻止其结清,王女看到投资的虚拟货币崩盘才提告,希望法官驳回王女、曾男之诉。
然而法官认为,王、曾两人有将款项汇给苏男,而苏男也有将盈利及本金汇回,显然双方均同意该委托合约。同时,双方于通讯软件中对话显示,投资标的仅为比特币等三种,若王女授权苏男操盘,他也应告知已将投资标的改为LUNA币,但苏男却等到货币崩盘后才说出,因此推论双方曾约定投资标的只有比特币等三种,否则苏男何需隐匿投资LUNA币一事。
此外,苏男未告知王女改投资LUNA币,已违反双方委任关系报告义务,导致投资款亏损殆尽,故王女、曾男要求苏男返还投资款有理由,应予准许。